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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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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10月16日)

    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根據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認定的軟件企業,均可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方法,信息產業部對全國軟件產業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組織協調并管理全國軟件企業認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工作,其職責是:

    第六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推薦,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為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七條 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立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基本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暫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代理有關認定工作。

    第八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負責授權區域內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其職責是: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負責,初選名單報信息產業部審核:

    第十條 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受信息產業部委托對各地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的認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必須堅持為軟件企業服務、促進軟件產業發展的宗旨,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認真履行所承擔的軟件企業認定職責。軟件企業認定的收費標準由信息產業部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是: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向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依據第十二條的標準組織對軟件企業的認定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以形式審查為主,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審查合格的軟件企業,由認定機構提出初選名單,報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軟件企業認定名單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稅務部門批準公布,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報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各地認定機構應接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對授權區域內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年審結果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準,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年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并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可憑本年度有效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信息產業部提出復審申請。提請復審的軟件企業應當提交復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復審申請后十五日內答復是否受理該申請。受理機關應對復審申請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三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因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后三個月內,向其所在地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除要求其生產過程應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流程和管理規范外,比照本辦法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 軟件企業從事制作、生產、銷售盜版軟件活動,或者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產品的,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外,認定機構應報請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取消其軟件企業認定資格,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認定機構對本條前款所列的軟件企業可視其情節輕重,在一至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申請軟件企業認定或年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辦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內容。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內容,一經查實,認定機構應停止受理其認定申請,或報請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撤銷該企業當年享受鼓勵“政策”的資格,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機構,由授權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認定機構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工作人員在認定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年審申請表等表格及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制。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銘旺提供本文信息整理,以上法規政策僅供參考,具體效力以國家部門頒發的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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