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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關于臺灣地區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
發布于2010-11-28
為落實《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保障臺灣地區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優先權權益,現就臺灣地區申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詳細內容»
如何申請商標優先權證明文件
發布于2010-07-03
申請人在國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6個月內,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申請注冊同一商標要求優先權的,應向商標局提出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詳細內容»
商標注冊優先權探討
發布于2008-08-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九條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內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第一次申請后6個月內在中國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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