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信委2014關于進一步規范軟件產品登記名稱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軟件產品登記管理,保護軟件企業的知識產權,更好地落實國家的財稅政策,現對軟件產品名稱命名進一步規范如下:
1、軟件名稱應有四個部份組成: 企業品牌 + 產品的用途和功能 + 軟件/系統 +版本號。
企業品牌:可以是開發企業的中文簡稱或企業標識。使用商標的須提供商標注冊登記證明。
產品的用途和功能:要求用中文簡要概括產品的用途和功能。
軟件:軟件產品名稱必須以‘軟件’或‘系統’結尾,如:**** 軟件 V1.0或****系統V1.0。
版本號:必須是VX.x(X為整數),例V2.3,V2.3.4,V2.011
如:大連甲乙軟件公司開發的通信計費系統軟件,登記軟件產品名稱為:甲乙通信計費系統/軟件V1.0。其中甲乙是公司簡稱,通信計費是產品的用途和功能,系統/軟件是必加,V1.0是版本號。
2、軟件產品名稱中禁用非計算機軟件專業術語的英文或英文縮寫,公司簡稱和企業標識除外。
3、軟件產品名稱不宜太長,一般在15個字內。
為保證登記的軟件產品能順利執行退稅政策,企業在簽訂合同和開據發票時,全部采用符合規范的軟件產品登記名稱。
軟件與信息服務管理處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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